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统一组织聘用的,负责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劝导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的人员。

第三条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四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男性年龄为8-58周岁,女性年龄为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第五条聘用程序: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按聘用条件共同进行审核、上报;

(三)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区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参加,根据聘用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聘用人数,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四)各区卫生部门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五)各区交警大队与体检合格的拟聘用文明交通劝导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年。合同期满,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中止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第七条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出现缺额时,各区应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及时补聘。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文明交通劝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文明交通劝导员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日加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节日加班费;

(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争当文明市民;

(二)严格遵守《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

(三)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管理。负责制定《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和考核办法;负责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配发工作装备;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各区交警大队负责文明交通劝导员日常具体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文明交通劝导员上岗前培训、工作岗位安排、工作任务布置、工作绩效考核以及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报酬的发放、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文明办、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文明劝导员的组建和培训工作。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岗位系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工作装备、体检、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和需要进行核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符合国家优惠政策的,由市、区相关部门按规定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07 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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