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社会调查报告

当前,乡镇县政府处在我国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很多具体的行政法律工作,但因为法律给予乡镇县政府的行政处分权很少,招致很多法律工作无法获得令社会满意的法律效果。为使乡镇县政府更有效的施行行政管理,基层有关部们认为,应尽快给予乡镇县政府行政处分权。 

一、乡镇行政法律近况

当前乡镇县政府行政法律主要触及三个方面:一是公共安全管理,触及安全生产、乡道养护管理、水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二是人口资源情况监管,触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乡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情况维护、文物维护等;三是乡村市场管理,包括产品质量、农资安全、动物防疫等。在这些行政法律领域中,乡镇县政府拥有的行政处分权却很少,只要《城乡规划法》、《任务教育法》、《乡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少量法律法律授予了乡镇县政府行政处分权。大多数法律法律给予了乡镇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却没有给予其响应的行政处分权。比方依据《消防法》的规则,乡镇县政府在农业收成时节、严重节假期时期以及火警多发时节该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但关于发现的违法状况乡镇县政府却无法进行行政处分。依据《省施行〈乡村土地承包法〉方法》的规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乡镇县政府投诉、告发乡村土地承包案件,但关于违法的土地承包案件乡镇县政府却没有行政处分权。在行政法律实践中,因为地区、认识等方面的原因,人民群众老是选择到乡镇县政府去投诉、告发有关问题,但愿乡镇县政府可以给本人一个公道、公平的“说法”。然则因为没有行政处分权,乡镇县政府对投诉、告发问题的处置老是很难到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水平,然后在乡镇县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发生很多矛盾。同时,关于一些发生在乡镇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分因为道路较远、人员缺少等原因,对违法行为很难进行实时、有用的查处,不只不利于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也浪费了很多的行政管理资源。

二、处理乡镇县政府无行政处分权的路子

当前,处理乡镇县政府无行政处分权的路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受权,一种是行政机关托付。在我国大多数法律均规则县级以上县政府及其主管部分才具有行政处分主体资历的状况下,假如乡镇县政府要经过法律受权获得行政处分权,需求修订有关法律,明显难度太大,可操作性也不强。因而,经过行政机关托付的方法使乡镇县政府获得行政处分权就是现有法律框架下处理乡镇县政府法律窘境的一条主要路子。依据《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县政府组织法》的规则,乡镇县政府可以处理上级县政府交办的事项,《行政处分法》也规则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律或许规章的规则,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托付符合前提的事业组织施行行政处分。因而,建议国家有关部分在制订和修正法律、法律和规章时,可以经过托付的方法给予乡镇县政府行政处分权。乡镇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签署托付和谈的方法,确定托付处分的事项、期限、权限等,并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本辖区内施行行政处分,既可以补偿行政机关法律力量的不足,也充分发扬了乡镇县政府高效便民的地区优势。还,在托付乡镇县政府施行行政处分的还,行政机关也应切实实行法定职责,经过行政机关和乡镇县政府的齐抓共管,切实有用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10-22 1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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