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我心中”法治征文:好法知时节 当春乃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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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我心中”法治征文:好法知时节当春乃发声

208年3月,春意融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徽高悬,习近平同志带头面对宪法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铿锵有力的宣誓,75字的誓词字字千钧,激荡在3亿多中国人民心中。这次宪法宣誓既是生动的法治实践,也是深刻的宪法教育。

何为“宪法”?宪,本意是指敏捷,后引申为宪法、法令、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管子·立政》和《尔雅》等文献均有记载。法,从廌从去,以水之平、廌触不直者去之,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

宪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衣食住行,工农商学,法无处不在,它是个人的行为规范。“法律”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行为设定了公平规则,人类共同形成的规则被人类所遵循,从而维护了秩序及平等。

为什么要遵从宪法?因为它赋予我们以生存所必需的各项权力,它保护我们拥有一个安稳现世,它指引正确的政治经济文化道路。有了法律的制约,国家才有民主和自由,社会才会秩序井然、繁荣安定。

在我们平时的法治宣传工作中,说起宪法,人们常觉空洞,似乎没有违反具体的民事刑事条款便非违法。其实不然。200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直接引用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一起冒名上学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对的自由就是每个人都没有自由。如果人们的日常行为都没有约束,设想一下:假若没有交通法规,人们不必遵守一侧通行和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所有的路道将会是什么状态?假如对违反行为准则的人没有制裁的标准,人类都可以为所欲为,那还有谁敢走出家门?所有的律法皆非凭空臆测,而是经过了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阶段,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如何传承宪法?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工作与生活中,我时刻不忘以宪法法律作为行事准则,更认真学法、用法、传法,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牵头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中,学习中文的我坚持自学法律,坚持依法调解,工作中不畏惧不推拖,为双方当事人和整体局势负责,依法据理专业规范地解决问题。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中,始终高举“规矩程序”这把利剑,始终手持“以人为本”这把钥匙,注重入矫、在矫、解矫三个阶段教育监管,树立起社区矫正的法律威严,使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自己的“罪犯身份”,强化“在刑意识”。坚持原则,坚守底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经常“照镜子正衣冠”,进不失廉退不失行,时刻保持一身正气,是我们工作不陷入被动、为人不误入歧途的根本遵循。我们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七五”普法伊始以宪法为宣传重点,每年开展0余次专题法治宣传,使宪法从高堂之上走入山水之间、边远乡野。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诚笃的执行终会沦为一纸空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始终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每个公民将宪法法律内化于心,作日月指引;外化于行,伴风雨兼程。

好法知时节,当春乃发声。随风潜入夜,润我中国梦。让我们在清明与法治的春天里出发,脚下行坦途,胸中有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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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2-09 10: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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