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管理工作总结


&bsp;一、依法从严管理,规范土地审批秩序


&bsp;&bsp;&bsp;(一)从严控制土地供应。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按照&ldqu;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rdqu;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公共事业等方面用地需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新的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定额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


&bsp;&bsp;&bsp;(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建设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大用地指标跑办力度,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和测算,会同发改、建设等部门统筹安排好项目用地,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对符合政策的要提前做好用地评审工作,从快报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坚决不予报批。要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征地、供地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bsp;&bsp;&bsp;(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集中紧凑、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村镇规划。农民住宅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小城镇规划,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民建设住宅用地,必须报县政府审批,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在上报审批农村宅基地过程中,严禁违规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当事人。乡镇、村不得擅自批准用地,对违规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鼓励农村群众利用村内未利用地、废旧闲弃农宅建房。


&bsp;&bsp;&bsp;二、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


&bsp;&bsp;&bsp;(一)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落实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计划地开展对旧城区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政府收回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闲置、产业调整及旧城改造腾出的原划拨土地,因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的土地,一律由县政府纳入土地储备。新征用土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bsp;&bsp;&bsp;(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凡是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取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交易行为。禁止用地单位私自与村委会协商征地,禁止用地单位或个人私自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


&bsp;&bsp;&bsp;三、完善土地监管制度,维护全县用地秩序


&bsp;&bsp;&bsp;(一)建立健全土地联合执法联动机制。适应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新要求,完善国土、公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县政府审批,新出现的违法占地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并恢复地貌。对违法用地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员,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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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23 2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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