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在政府会就许多的社会问题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办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第一公文网网准备了一篇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t;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
第二章&bsp;&bsp;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汇总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跟踪检查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债务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负责编报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支出报表及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第三章&bsp;&bsp;资金来源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五)依法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六)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七)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八)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九)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十)经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bsp;&bsp;资金管理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调度、审核和拨付坚持方便快捷、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财政全额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实行&ldqu;收支两条线&rdqu;管理。
第八条中央和省下达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相应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和拨付。
第九条本级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和长期租赁保障性住房开支;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等支出;
(三)政府具有偿还义务的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借款本息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重大政策制订、重要课题研究、信息公开、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和&ldqu;以奖代补&rdqu;等住房保障管理性支出;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督查、巡查、考核和验收等经费支出;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费用支出;
(七)经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专项支出。
第十条政府全额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前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季度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季度资金需求计划和上季资金使用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资金原则上通过国库(专户)集中支付至项目申报主体单位。
第五章&bsp;&bsp;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编制下年度保障性住房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年度保障性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预算的,由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及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送年度保障性住房支出决算;年度保障性住房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bsp;&bsp;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一)政府财政全额投资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及时接收房产,并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将房产登记入账。
(二)政府收购、回购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应及时接收房产,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账。
(三)处置政府拥有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销相应资产。
第七章&bsp;&bsp;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0日内,向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情况报表、财务报表和分析说明;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管理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bsp;&bsp;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4年2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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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4-02 19: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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