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调研报告

几十年的风雨历程,妇女的地位日益提高,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上残留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还需要政府及时调整法规和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筑社会保障体系,优先考虑妇女利益,为推进妇女权益的彻底实现,作出不懈努力。所以,xxxx区妇联在借鉴吸收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xxxx区的新港镇和捞刀河镇的农村妇女为调查对象,从生活方式、参政议政、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婚姻家庭、土地分配、社会性别观念等多个方面对xxxx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bsp;&bsp;一、我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主要问题

&bsp;&bsp;、女性参政议政比例不高。广大农村妇女是党在农村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当前农村,由于受农村妇女自身文化素质和农村世俗偏见的影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积极性不高,农村妇女干部比例较小。以xxxx区捞刀河镇为例,捞刀河镇政府共有机关干部80名,其中女性8人,在名领导班子中,仅有名女性。根据xxxx年2月底的统计,捞刀河镇共有3个社区,24个村,进村支两委的人数共有2人,女性占32人,约为∕4,村委书记和主任共有54人,均为男性,无位女性一把手。而造成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比例不高其原因一是工作经验制约着女干部的成长进步。少数女同志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与事业的关系,参政意识不强;少数人安于现状,怕吃苦,不愿下基层工作,有的在一个岗位一干就是十几年,工作经历较单一。因此实践锻炼机会少,接触面不宽,基层工作经验欠缺,群众对她们了解不够。二是传统观念制约女性从政问题。妇女参政的意义还没有完全被全社会真正认识,一些同志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女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和陈旧落后的认识。如有的同志虽然口头上也讲男女平等、尊重女同志,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流露出“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有的同志也肯定女干部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在某些个体上承认女干部‘巾帼不让须眉”,但在总体上仍认为“女不如男”、女同志“只能当配角、不能当主角”,从而影响了女干部的选拔和使用。三是家庭因素束缚着女干部的手脚。如何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已成为制约女干部成长和发展的瓶颈问题。很多女干部不仅担负着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同时在家庭之中也承担着照顾长辈,抚养晚辈的职责,这就使得女干部要面临事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造成了女干部心理压力过大,体力负担过重的现实情况,从某种程度上约束了女干部个人能力的发挥。

&bsp;&bsp;2、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有发生。唇和舌都有相碰的时候,夫妻之间的打打闹闹也属于正常情况,因此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然而由于妇女身体因素,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虽然在新的《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更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但是由于执法的主体不明确,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后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在这方面,农村妇女的权益侵害得比较严重。据我区xxxx年信访的数据统计,区妇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5余次,2338热线7通,其中来电来访诉说家庭暴力的信访有2件,占婚姻家庭类的266%。在所有的家庭暴力信访中,又以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为主体,2起家暴中,农村妇女遭受家暴就占到了9起。我们对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这9起案件进行分析,了解到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情感上的。在婚姻类的信访中,“小三”的出现,丈夫的出轨,是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中受到较为严重且比较普片的一种侵害,当婚姻出现危机,女性的心理遭受了极大的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此时比较脆弱,女性在与丈夫进行理论时却往往最容易在此时遭受丈夫的家暴。二是思想上。虽然我们的生活在日新月异,但许多农村男人的思想却没有与时俱进,“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他们还在封建的认为,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是自己的一件“物品”,对于这件物品他们可以任意的加以珍爱或者踢打,而作为农村女性由于面子等问题,遭遇家暴后,大多持有“忍辱负重”和“家丑不能外扬”的心态。三是金钱上。从xxxx年开始,xxxx区就对各个村镇进行城市化推进,道路的修通,园区的建立,房地产的开发,致使农村的土地被大面积的征收拆迁。从本意上来讲,这不仅给农村带去了新的气息也给村民带去了希望,然而却无形的成为某些村民家庭出现问题的根源。从xxxx年到xxxx年,xxxx区农村征地拆迁实行的是30号令,这个拆迁令对于村民来讲是十分利民的,村民不但能分到地皮还能分到“人头费”,这对于靠天吃饭的村民来讲无疑是大好事。不靠劳动就得到几十万的拆迁费这让村民的自信心急剧膨胀,很多男人认为是因为和他结了婚女人才能分到钱,刻意在家庭中建立不平等地位,遇到不和自己意愿的就拳脚相对,也因此造成了家庭暴力现象的不断增加。

&bsp;&bsp;&bsp;3、妇女土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区域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村和村民在共同收到利益的同时,仍然有一部分群体不能不能得到利益分配的同等待遇,这部分群体被统称为“外嫁女”或者“外婆娘”。据了解,部分村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大会以投票的方式限制或剥夺出嫁女应当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应得的经济补偿。当前xxxx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有: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根据而论土地承包政策,各地农村基本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式,然而“农嫁女”却很难得到承包权,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甚至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本人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建议尽快迁出。二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通道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区、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三是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如“农嫁城”妇女只能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分文不能享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女方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等种种村规,都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四是宅基地权益难以落实。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bsp;&bsp;&bsp;4、妇女就业的机会和待遇不足。就业是民生之本,各级政府在妇女就业创业上也做了很多的工作,然而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女性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xxxx年底,xxxx区被抽为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样本区,并以新港镇的兴联村为样本村进行调查,在xxxx区妇联统计和分析的数据显示,农村妇女就业状况依旧不乐观。一是农村妇女在就业中遭受性别歧视。调查发现,女村民参加工作主要是受到性别的歧视,虽然周边也有不少的就业机会但由于性别的歧视,许多妇女只能选择放弃甚至委曲求全。在就业过程中,农村女性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55%。二是农村妇女就业渠道单一、范围狭小。根据调查,农村妇女由于自身素质、思想观念、家庭制约等因素导致就业十分困难。35岁以下的农村妇女有过半半年以上不工作也无劳动收入。而从业的农村妇女所从事的工种也极为相似,大多都为饭店服务员、湘绣绣女、个体经营、物业清扫员、家政服务员等,均为技术含量低、对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需要体力支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也因此农村妇女对就业的门槛要求很低。三是农村妇女受到了封建思想的束缚。部分农村妇女的丈夫认为女人只要打理好家庭、管理好孩子,不需要外出打工,女性迫于无奈只能一味的顺从。据统计,在调查的35岁以下在家无工作的妇女,有30%是丈夫希望自己不要外出打工。

&bsp;&bsp;&bsp;二、我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bsp;&bsp;&bsp;、保障意识不够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将男女平等既定为基本国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适时的修改和完善,尽可能的为妇女提供法律保障。然而部分妇女文化素质低,对政治感缺乏敏感度,很难把自己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联系起来,认为自己能力低,只要做好自己的事就好,政治上的事情无法参与,盲目地放弃了选举权益;现实生活中许多妇女因为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一些妇女因考虑面子等因素不去报案,甚至有的妇女受到侵害在忍无可忍时,采取极端方法而触犯法律。与此同时,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她们的各种权利始终难以得到与男性同等程度的保障。

&bsp;&bsp;2、法律规章不健全。我国在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的许多政策停留在倡导层次,强调结果,却缺乏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和程序来保证。一方面,我国现行关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政府的立法滞后,政策不配套,使农村妇女的许多问题久拖未决,而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也严重影响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的不够详细,没有惩戒条款作保证。

&bsp;&bsp;3、保障机构不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在妇女权益保障的机构中,妇联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在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却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妇联是一个群团组织,虽然她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是在妇女遭受权益侵犯的时候她却没有执法的权力。二是相关单位虽有整合资源,部门联动,但职责划分不明确,缺少统一的管理机制,尤其在复杂案件中通常都是互相推诿、各说其理。三是由于执行主体不明确,尚未形成完整的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格局,许多妇女的投诉得不到解决,有的再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伤心欲绝,有的甚至将愤怒转向政府,从而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bsp;&bsp;4、保障措施不得力。妇女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落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具体的实施需要相关措施加以保障。这几年来,政府在解决农村妇女生产生活问题上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探索了妇女维权工作创新与发展的成功做法,但依旧存在着问题。其原因是党政主导没有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宣传教育没有与强化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实施妇保法没有与贯彻相关法律政策有机结合,权益保障没有与改进服务有机结合,保护扶持没有与引导自强邮寄结合,突出执法重点没有与推进综合治理有机结合。

&bsp;&bsp;三、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bsp;&bsp;(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意识。、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第一步。妇女权益保护不仅要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更要唤起全社会的维权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妇女,关怀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妇女维权的认识。加强对媒体宣传导向的引导和监督,着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坚决抵制贬损妇女形象的腐朽文化,努力营造有利于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2、教育培训增强意识。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男女平等国策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贯彻落实国策的责任意识。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知识得到有效的普及,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3、纳入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把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之中,确保男女两性平等拥有发展的资源,共同享有和谐建设的成果。

&bsp;&bsp;(二)构建领导体系,加强保障妇女权益机构。、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妇女权益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要在全社会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通力合作的妇女维权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公安、司法、宣传、人事、劳动、民政、群团等相关部门召开的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的难点、重点问题。2、建立司法保护网络。与人民法院配合在各级政府立妇女维权岗(站)。设立社会救助网络,与公安局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并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让正在遭受暴力的妇女报警后能得到及时的专职解救。3、完善妇女维权服务网络。在社区建立以妇联组织为主,相关人员参与的女性心理咨询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服务网点,为妇女提供信访、咨询、投诉、援助等全方位的维权服务。4、充分发挥妇联作用。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着力关注事关妇女民生问题,坚持源头参与、实化维权、发挥维权协调职能,积极推动妇女维权进程。

&bsp;&bsp;(三)完善政策法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法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暴力现在是危害妇女人权的一个重要犯罪行为,完善对妇女暴力侵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显得十分必要。还有许多涉及妇女权益的权利诉求未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护,如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贫困妇女要求获得医疗保健和经济救助的权利等等,急需在今后的立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在完善妇女人权法的同时,还要建立国家级的配套妇女权益监督保护系统,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2、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加具可操作性。保护妇女的有关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被完全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对于不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提前让妇女和高级女知识分子退休的现象和做法,国家应修改现有法律,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文。妇女人权法工作者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妇女人权法律,以适应现实的多样性和发展性。

&bsp;&bsp;(四)拓宽工作渠道,营造保障妇女权益环境。、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宣传,为全社会尊重妇女营造良好氛围提供环境保障。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2、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为妇女更好发展争取法律政策保障。把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要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参与作用,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确保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3、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为解决妇女侵权问题健全机制保障。不断深化妇联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开放性、宽覆盖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设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促进一批侵权案件能得到及时查处。要把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对农村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应纳入村级管理中,实行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应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加以有序的管理,并建立相关的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4、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作用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在法院和司法部门专门设立妇女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发挥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的作用,让妇联干部通过陪审工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联席会议这一多部门协调机构的作用,积极推动农村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的解决。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建议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华华)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3-09 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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