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项目总结报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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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项目总结报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

【实训目的与要求】

通过案例,掌握骗税案件犯罪构成要件及骗税手法,针对性选择侦查途径开展侦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侦查措施,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调查取证。

【实训对象】

经侦专业

【实训时间地点】

203年9月25日&bsp;&bsp;205教室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8日,江苏某代理公司申报出口货物“服务器用储存单元”(俗称硬盘)共30件,计260只,每只单价为20美元,海关人员对该货物进行现场开箱搜检,发现实际货物为硬盘托架,而此物国内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20元人民币,出口货物明显申报不实。

4月7日,xx海关缉私局到xx对实际货主单位xx多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公司)进行调查,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4月8日,xx海关缉私局将此案移交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江苏省公安厅对此案高度重视,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4月2日晚0时许,江苏警方将企图潜逃出境的多元公司负责人xx抓获。今年28岁的xx,家境优裕,但学习成绩不佳,高中毕业后,进了一家民办大专学院学习,但不久就中途退学,在其家人的支持下开始经商做生意,从事电脑及配件的销售业务,经常出差到上海、广东、深圳等地,结识不少台湾、香港和上海、广东等地的商人,年收入数十万元。xx虽然年纪不大,但阅历丰富,处事老到,且爱慕虚荣,追求享受,购置了与他身份和财力不相符的宝马轿车和帕杰罗吉普车,显示出了对高消费的追求。 

问题:本案中行为人涉嫌构成何罪?为什么?

问题2:假设由你来讯问犯罪嫌疑人,试制定讯问提纲。

面对民警的讯问,xx百般狡辩,以一套准备好的说辞加以搪塞,他自称是在台商“占根武”的授意下进行的,自己则在香港明飞公司打工,xx想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台商“占根武”身上。xx说,他是在2007年春节前夕在深圳认识“占根武”的。

xx的这一套说辞确实十分狡猾,专案组民警知道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案件中的外商必须到案,方能查清有无实际出口的真实业务,否则案件就难以继续深入。外地不少此类案件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大的教训就在于无法查找到外商,摸清结汇的来源。

显然,专案组眼前的重头戏是查找“占根武”,“占根武”能否到案决定着案件的成败。根据xx的交代,专案组派出两组人马,一组人马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就地查询“占根武”的出入境记录;另一组人马南下深圳,在罗湖海关查找2007年春节前后这段时间有无“占根武”的出入境记录。经过工作,两组人马都无功而返。再次提审xx,xx依然坚持自己当初的交代,案件陷入了僵局。

正面进攻难以奏效,就从侧面迂回。专案组民警没有灰心,深入到多元公司进行走访,公司人员都说没有见过“占根武”这个人,专案组民警在多元公司记录的相关账簿中进行查找,试图找到与台商关联的只言片语。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终于在恢复的电脑数据中会计的一个流水账上,发现曾经支付给一个叫“詹xx”的人5000元现金,专案组分析这个詹xx可能就是xx所说的外商“占根武”。专案组民警又一次提审xx时,xx顿时傻了眼,不得不承认他先前与民警玩了“文字游戏”,故意将“詹xx”说成了“占根武”,意图使案件无法深入,令民警知难而退,从而蒙混过关。
利用台商开设皮包公司
  据调查,詹xx,男,3岁,台湾台北县人,上海高新开发区某企业员工。令专案组喜出望外的是,就在他们准备启程到上海寻找詹xx时,6月7日晚,詹xx竟然来到了xx公安机关,将他和xx“合作”的情况向警方和盘托出。
  詹xx是2006年初在台湾某电脑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时,与xx相识并结为朋友的,并曾应xx的邀请到xx游玩过几次。2007年3月,xx找到詹xx,说为了业务的需要,要詹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交给他来全权打理。詹xx依言照办,就用自己的身份,通过香港一家会计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在香港注册了一个“香港明飞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后,詹xx就将公司的所有证件、公章等资料,都邮寄给了xx。
  2007年9月27日,詹xx又根据xx的要求,到xx某银行开设了明飞公司深圳离岸账户,并办理了将此账户委托xx代理的相关手续。
  令詹xx始料不及的是,6月3日,突然收到了由快递公司转来的香港有关部门的罚单,称他的明飞公司注册一年多,没有经营过一笔业务,又未按时年审,决定罚款万元。望着罚单,詹xx满肚委屈,此事与己无关,竟要自己代为受过,他便与xx联系,由于xx此时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无法联系上。于是,詹xx就焦急地赶到xx,想不到警方也正要找他调查情况呢。詹xx的出现和他提供的情况,戳穿了xx的弥天大谎,使案件侦查出现了重大转折。

问题3:请你模拟公安机关办案,列出本案的查证重点和取证途径

一批托架来回捣腾了30多次

  选择什么样的形式出口,选择什么样的货物出口,xx经过了一番精心谋划。在前几年经营电脑业务时,供货方随货赠送了一批硬盘托架,一直堆放在仓库里,xx决定将这些没有一分钱成本的硬盘托架包装出口。在出口方式上xx选择了空运,他认为一是海关对空运货物查验率低;二是出口货物申报的是电子产品,海关人员这方面的知识不多,难以发现;三是空运出口,周转快,获利大。
  由于xx十分狡猾,供述时有真有假,加之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跨度大,给案件侦查带来了很大困难。要搞清xx的犯罪事实,必须从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个方面梳理,固定他的犯罪轨迹。随着侦查的深入,xx“空手道”的伎俩昭然若揭。
  在货物流方面,xx利用生意场上的朋友,构建了一个物流通道。他将采购服务器硬盘时附送的硬盘托架分别通过xx和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至香港明飞有限公司,而以“服务器用储存单元”的名义报关进行审报出口。货物“出口”到香港后,由当地物流中心的黄某某负责以每箱80元的价格,将硬盘托架以走私形式带回深圳,再通过快递方式托运回xx多元公司。然后,xx再授意手下将货物重新包装,再报关出口,如此循环出口往复,将一批托架硬生生地来回捣腾了33次,制造了货物报关出口的假象。
  在发票流方面,xx知道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必须开具大量销项发票,才能由外贸代理公司办理退税,而多元公司在出口时未实际购买货物,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xx就与杭州某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正好,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压了一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便以3%或32%的开票费用,为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96份,用于多元公司抵扣税款。
  在侦查中,专案组发现xx的作案过程,有着不断升级的趋势。xx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所得,想方设法降低犯罪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在换取外汇上是这样,在货物流方面也是这样,原先他是通过深圳的朋友郝某某将货物发回xx,郝从每件货物中获利0元,不久,xx跳开郝某某,直接与香港的黄某某联系;为了减少外贸出口代理的费用,案发前,xx又注册了一家名为“xx赛麒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发前正在申报办理自营外贸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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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29 12: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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