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bsp;原告:方XX,女,汉族,生于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XX小组。电话:5XXX,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XX民委员会石XX小组29号,电话:38XXX
被告:XX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5687XXXX
被告:云南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3496元、医疗费:58740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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