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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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中介机构,以下称乙方):


根据《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ldqu;《办法》&rdqu;)等文件规定及公开选定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3服务内容:(预算编制/结算审核)

第二条合同服务期间

本合同服务期间(计划起止日期)为&bsp;&bsp;年月日至&bsp;&bsp;年月日,质量保证期­­­­&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年)。

本合同服务时间自乙方确认收到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之日起计算(包含评审对数时间),其中:预算编制资料由甲方提供,结算审核资料由乙方至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ldqu;评审中心&rdqu;)领取;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领取并确认资料是否完整。因资料不完整造成工作延误的,延误时间不计入时限考核范围,服务终止日期相应延后。

评审过程中需要甲方及施工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实质性响应,超出两个工作日的,超出时间不计入时限考核范围,服务终止日期相应延后。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2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

3向乙方提出对工程具体问题的意见。

4及时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其中:结算审核资料(含补充资料)须送评审中心登记备案。

5如实介绍工程建设情况,配合乙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协调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乙方与评审中心、施工单位的关系。

7确定&bsp;&bsp;&bsp;&bsp;为本项目咨询服务联系人,联系电话&bsp;&bsp;&bsp;&bsp;。

8对乙方的咨询服务进行客观的评价,填写《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单位评价意见表》(见附表),作为评审中心年度考核依据。

9及时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制订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在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人员配置一览表》(见附表2)交市评审中心备案。

2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料。

3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对与委托内容有关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配合现场勘察等工作。

4遵守法律法规、《办法》及相关制度和规定,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讲究诚信,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履行《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5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与专业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提交甲方一式&bsp;份)。其中:预算编制报告须符合行业标准及《办法》要求;结算审核报告须在出具初稿的基础上根据评审中心复核意见进行调整完善。乙方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6做好评审资料及评审过程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7及时提交咨询服务费申请资料。

()计费

咨询服务费=计费标准*下浮比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误差率所对应的收费比率。

(2)乙方申请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发票。

②《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表》(见附表3)。

③成果文件。

④甲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合同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价款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发布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中:预算编制服务费按标准的&bsp;%计算,结算审核基本服务费按标准的&bsp;&bsp;%计算,结算审核核减服务费按标准的&bsp;&bsp;%计算(核减比例超过5%的部分不计算服务费)。

2计费基数以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合计金额计算,不得分拆为两项或两项以上分别计算。

3本合同价款不采取预付款方式,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结清,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自超过之日起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服务费利息。咨询服务费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评审中心复核后出具的计费单支付。

4根据《办法》规定,乙方结算审核结论误差较大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须相应扣减项目服务费。具体如下:①结算审核误差率超过+3%的(评审中心复审审减值与乙方初审审定值相比),每超过0个百分点,服务费减少个百分点,超过+6%的不支付服务费;②因乙方原因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扣减2%,无评审中心书面延期处理意见,无故延期5天以上(或超过咨询结论报告时效期)的,不支付服务费。

5本合同价款包含了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乙方不得向甲方、施工单位另行收取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不得要求上述单位报销食宿、差旅交通等费用,并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属甲方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咨询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如属乙方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60%的咨询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7因特殊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出具造价咨询结论的,由评审中心召集甲、乙双方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2本合同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3如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违约争议,可由评审中心调解;

(2)调解不成的,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须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经评审中心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评审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方):(盖章)

&bsp;乙方(受托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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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bsp;法定代表人:

&bsp;

委托代理人:

&bsp;委托代理人:

&bsp;

电&bsp;&bsp;&bsp;&bsp;话:

&bsp;电&bsp;&bsp;&bsp;&bsp;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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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bsp;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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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bsp;&bsp;&bsp;&bsp;号:

&bsp;账&bsp;&bsp;&bsp;&bsp;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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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bsp;单位地址:



日期:&bsp;年&bsp;&bsp;月&bsp;日

&bsp;日期:&bsp;年&bsp;&bsp;月&bsp;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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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审核栏:

审核意见:

签名及日期: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备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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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3 17: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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