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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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制度

、审批权限

处领导副职请(休)假由处主要领导审批;

处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请(休)假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天以上由处主要领导审批;

其余干部职工请(休)假均由分管领导审批。

2、请销假程序

()制定年休假计划。干部职工休年假原则上按照年休假计划执行。每年初,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征求干部职工本人意见,上报个人年休假计划,由人事科汇总,其中中层骨干以上人员年休假计划需上报处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能执行。

(2)实行请假条制度。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先由本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条由人事科留存备案。

(3)严格落实销假制度。假期结束后,按照批准权限由下至上逐级销假,否则按逾假处理。

3、请假的条件及假期

()年休假

①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所有干部职工均安排年休假,可集中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多次休完,不跨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

参加工作满年不满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满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0天;

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5天;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③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当年连续病假2个月或累计病休3个月以上的人员;

当年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的人员;

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2)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年休假中完成,确有特殊情况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必须在本人的年休假中扣除。事假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逐级报领导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

①按政策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

②病假必须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4、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休假,给予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对逾假不归者或不按时销假者,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有关福利待遇按劳动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对未休假的说明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年假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报领导审批,在本年度内调整年休假时间。因干部职工自身原因未休年假的,视为主动放弃年休假。人事科负责对干部职工休假情况做好登记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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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2-22 2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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