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范例

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保证正常信访渠道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移民局的正常工作,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无礼纠缠,威胁辱骂和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所反映的问题,并详细记录登记,接待群众来访应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第四条:群众来信和上级转办的信件,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后,呈局领导阅示,按照局领导批示进行办理。 第五条:省办(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信件由局长或主管局长签批后,传至信访科转交有关科室(或县级移民机构)办理,形成调查报告。信访科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上报省办(或上级机关)。 第六条:市信访局交办的信件,由信访科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局长签批后科转交有关科室(或县级移民机构)办理,形成调查报告,信访科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送市信访局。 第七条:市局自立案件由信访科根据案情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局长签批后转交有关科室(或县级移民机构)办理,形成调查(复查)报告。信访科依据调查(复查)报告制作《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经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答复上访(复查)人。 第八条:群众上访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认真整理登记,呈局领导阅示后,按照局领导批示进行办理。 第九条:实行局领导轮流坐班接待、预约接待和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条:每周一上午,由局副处级以上领导,轮流值班接待移民群众,地点在局信访接待大厅,局长信访接待日,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上午。 第十一条:局长接待日由局长,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信访科长和信访工作人员参加,信访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信访事项,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局长接待日,局长可以委托副局长主持,涉及其他业务科室的,业务科长参加接待。 第十二条:信访接待大厅接待的上访事项,应当面给上访群众答复,当面答复不了的,应在30日内向群众答复,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篇二 一、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强化服务意识,尽职尽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二、文明接待来访人,具体做到&ldqu;四心&rdqu;、&ldqu;五不&rdqu;和&ldqu;五个一&rdqu;。即:接待热心、倾听细心、回答耐心、处理用心;不简单粗暴、不态度生硬、不打官腔、不摆架子、不推诿敷衍;靠前一步、问候一声、帮办一事、送上一程、道别一声。 三、信访一般接待工作程序: 、登记: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记录,必要时可让上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登记内容包括来访时间、访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政治面貌、住址或工作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 2、答复: ()来访者的意见、要求符合政策、法规,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2)来访者反映的意见、要求,按政策衡量不合理的,向其宣传政策,解释清楚。 3、办理: ()由便民服务中心直接答复办理; (2)根据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ldqu;分级负责、归口办理&rdqu;的原则,转交给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凡上访人员反映重大紧急问题、集体上访的来信来访,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并向领导汇报 五、对集体上访,要本着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粗不宜细的&ldqu;四宜&rdqu;原则迅速处理并责成问题发生地限期解决。 六、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为群众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七、实行领导信访接待制度。 篇三 一、群众来信 、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时要注意检查信封封面、邮票是否完整,拆封后要将信封、信件装订,并注明收信时间。 2、认真阅读信件,并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3、对重要的信件要立即报送办党组书记、主任阅批,对一般的群众来信按&ldqu;谁分管、谁负责&rdqu;的原则,转交有关分管领导。 4、对群众来信在领导阅批后,要及时复信,复信要做到认真、热情,向群众讲明道理、宣传政策,告诉群众处理结果或引导群众逐级反映问题。 5、对已办结的信件要立卷归档,统一保管。 二、群众来访 、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并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2、认真阅读来访者携带的有关材料,通过交谈详细了解和记录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以及接待人员做出的答复。 3、根据&ldqu;谁分管、谁负责&rdqu;的原则,引导来访人员与有关领导或负责人见面;有关领导或负责人不在单位的,应确定接待时间。 4、接待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尽可能减少群众往返的次数。对同一问题多次上访者,要做好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宣传相关的方针、政策,引导上访者走依法处理问题的渠道。 5、对少数聚众闹事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者,要即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对疑似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上访者要通知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四 一、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二、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ldqu;分级负责,归口办理&rdqu;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来信来访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辖区中队具体办理。 三、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妥善处理。做到不拖、不压、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具体办法: 、接待人员态度要诚恳,讲解要细心,政策要透明,工作要耐心。 2、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事,要认真对待。对领导和上级转来的信访件要认真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回复。 3、对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值班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领导。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本职业务学习,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以便在解答和处理有关信访时持之有故,言之有理。&bsp;&bsp;&bsp; 五、在信访接待及案件查处的过程中,相对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篇五 一、来信来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安定团结、调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严肃对待,认真办理。 二、信访工作由安全储运处归口管理,各处室分工协作,共同办理。 三、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批转办理信访件。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社领导和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处理完毕后,有关资料统一保存,并做好结案登记。 四、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可办理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五、接待来访要热情、耐心,答复问题要细致、准确、诚恳。 六、提高办理效率,对来信来访的数量、内容、结案情况要进行定期统计,并做好向有关部门上报信访统计。 篇六 为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根据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民群众来信接待制度 (一)凡群众来信均应登记编号,来信记录应做到保密,不得遗失。 (二)对群众来信应根据其内容的轻重缓急,做好拟办、转办、催办工作。 (三)需要存档的群众来信,应做好归档工作。 (四)除匿名信外,原则上应将群众来信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如一时难以处理,应向来信人员说明情况。 二、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一)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按照&ldqu;分级负责、归口办理&rdqu;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恰当处理。 (二)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力所能及地答复和解决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对不能当场作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来访者作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要指明方向和程序,并热情帮助联系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处理。 (三)对重大疑难来访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群众情绪,并迅速拟出专报呈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抓好督办落实。 (四)对来访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提供给领导参考。 三、总体要求 (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接待人员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热情大方,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礼相待,文明用语,并讲普通话。 (二)接待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备有开水、茶杯、桌、椅等物品。 (三)接待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拉。 (四)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要认真做好登记,根据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做到当日事当日结。 (五)对待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六)对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内容,要保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对象。 篇七 一、街道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二、群众提出的问题属本级工作范围能解答的,应摆清事实,讲清政策依据,耐心细致予以答复,避免越级上访的发生。对不能当即答复的,应讲清原因并开展调查或上报,经调查核实清楚或上级予以明确回复后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应做好书面答复。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对待,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处理四、调查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及时整改;情况不实的,提供有关证据,讲清政策依据,向来访群众做好说明、说服工作。 五、对群众来信来访资料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对外泄露。 六、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篇八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力,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bsp;信访工作是机关的日常性工作,是机关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改进机关作风的重要途径。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条&bsp;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应遵循&ldqu;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rdqu;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bsp;在处理来信来访时,既要严守国家秘密,又要注意保守来信来访中的秘密,适度掌握好知情范围。 第四条&bsp;信访工作的接待范围 (一)本局及下属单位的在职与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 (二)与我局管理职能直接相关的投诉。 (三)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第五条&bsp;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受理单位及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以及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专利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来信来访;对全市科技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负责向各县(区)科技部门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二)从来信来访中,筛选出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决策者提供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bsp;凡属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 第七条&bsp;对直接能答复的一般性及咨询性信访事项,应按时限要求直接办理。 第八条&bsp;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重要信访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bsp;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bsp;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bsp;对已经按《信访条例》要求,经过复核终结不再受理的来信,已回复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其他来信,一般按存信处理,不予办理。存信按地区、年份打包,定期销毁。 第十三条&bsp;接访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访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更不得接受信访者的馈赠、宴请,不得要求信访人为自己办私事。 第十四条&bsp;处理信访件应讲究程序,及时上报,认真做好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bsp;承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按规定时限办理并上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期限,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bsp;接访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者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访人员对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应进予以制止和必要的劝导,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bsp;实行&ldqu;首问责任制&rdqu;。即第一位接访的领导负责相应信访问题的处理、跟踪或交办、落实,包括信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稳控,直至信访人息访。 第十八条&bsp;局(院)党组将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领导干部接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bsp;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具体接待时间按领导接待日安排时间(节假日除外),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bsp;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bsp;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2-11 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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