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乱扔垃圾通告

不要乱扔垃圾通告

&bsp;&bsp;&bsp;为强化城市管理,争创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0月日起,对xx城区范围内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bsp;&bsp;&bsp;一、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乱扔(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bsp;&bsp;&bsp;(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以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bsp;&bsp;&bsp;(二)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以及乱扔口香糖、废电池的,处以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bsp;&bsp;&bsp;(三)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或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00元罚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200元罚款。
&bsp;&bsp;&bsp;(四)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
&bsp;&bsp;&bsp;(五)车辆运载建筑渣土、建筑材料、矿渣、煤炭、液体、散装货物时因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露、遗撒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bsp;&bsp;&bsp;(六)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以200元罚款。
&bsp;&bsp;&bsp;(七)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bsp;&bsp;&bsp;二、对单位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bsp;&bsp;&bsp;(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以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bsp;&bsp;&bsp;(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以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bsp;&bsp;&bsp;(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0000元罚款。
&bsp;&bsp;&bsp;(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bsp;&bsp;&bsp;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物品等强制措施。
&bsp;&bsp;&bsp;四、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机关查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
&bsp;&bsp;&bsp;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代整改,代整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bsp;&bsp;&bsp;五、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机关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sp;&bsp;&bsp;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sp;&bsp;&bsp;七、参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以理服人。对打骂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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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10-04 2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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